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容
一、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三、注意事项: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总结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案例/解析
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五)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六)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七)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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